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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2013年12月25日 本站原创 查看: 字体:

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异议决定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异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文/佚名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
关键词: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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