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具有以下优势: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15%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三)、可享受征地优惠政策;
(四)、增强公司美誉度,提高企业形象;
(五)、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单;
(六)、增加招、投标力度;
(七)、享受优先贷款政策;
(八)、公司可冠省名;
(九)、企业再投入固定资产时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十)、可以优先建立企业科协,并获得相关的科技奖励及协助攻关技术难题;
(十一)、条件成熟时,可优先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组织院士专家深入企业,参与技术攻关、技术引进和诊断,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