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6日,唐**以侵犯201220193795.9号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将唐达*(其时缓冲器公司工商登记未完成)起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号”案。唐达*自行应诉一审败诉后立即委托了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郑国森律师/专利代理人。郑律师通过搜集证据,及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的专利权无效。
2013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做出第21903号审查决定书,宣告原告201220193795.9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2014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于被告应诉的出色表现,佛山市科技局于2015年决定给与被告2万元的维权资助。
2014年1月16日,唐**以侵犯200920059831.0号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将唐达*、**缓冲器有限公司起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5号”案。该案件系针对被告的同一款产品进行诉讼。郑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的专利权无效。
奈何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采纳被告的答辩意见,亦未中止诉讼程序,在三个月内迅速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郑律师代表被告立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作出第23939号无效决定书宣告原告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4年10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1月份,原告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第23939号无效决定书。
2016年1月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政字第54号”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