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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

一、专利侵权行为

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专利诉讼系对专利权的终极保护,而对于被告则应积极应诉以降低损失。

专利侵权诉讼,可要求侵权方:

1、停止侵权。 

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但现实中也存在部分恶意诉讼或者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被告应积极应诉以降低损失。被告至少有以下应对措施可以采用:

1、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

2、进行技术对比,作不侵权抗辩;

3、提出宣告专利无效请求;

4、作现有技术抗辩,提出自己的产品系采用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公开技术方案实施;

5、提供涉嫌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免除赔偿责任;

6、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提出抗议,降低赔偿金额。

三、专利侵权诉讼委托:

原告委托:专利诉讼从取证等环节开始即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应尽早委托专利律师,并在专利律师的建议或操作下开展维权活动。

被告委托:作为被告委托律师应诉的,应将全部案卷材料交予专利律师,并真实告知专利律师有关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生产、销售等有关情况。被告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尽早委托专利律师,因专利无效请求等应对措施有规定应对于15日答辩期内提出方能中止法院审理。

(文/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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